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53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勇,男,1960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申请执行人:黄玉仙,女,1960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
申请执行人:张立波,女,1985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申请执行人:王俊杰,男,2007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学生,住青铜峡市。
申请执行人:王艺洁,女,2013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徐涛,男,1985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王学勇、黄玉仙、张立波、王俊杰、王艺洁与徐涛(2015)吴民终字第49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7401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81元、申请费2558元,共计17975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吴民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杨志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