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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075号

申请人田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强,刘晓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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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田强,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学本科,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嘉丰上城E座1单元1704室。被执行人刘晓明,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新洲花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3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刘晓明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强租赁费242222.26元,案件受理费4466元,执行费3533元。现被执行人刘晓明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田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晓明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晓明所有的财产。

三、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明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股份凭证及股息、红利等投资权益。

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晓明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