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田强,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学本科,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嘉丰上城E座1单元1704室。被执行人刘晓明,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新洲花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3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刘晓明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强租赁费242222.26元,案件受理费4466元,执行费3533元。现被执行人刘晓明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田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晓明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晓明所有的财产。
三、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明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股份凭证及股息、红利等投资权益。
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晓明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