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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1077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与梁燕弟、黎永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梁燕弟,黎永祥,梁俊江,佛山市顺德区乾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盛能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88346-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185号。代表人:姚红斌(公民身份号码:),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梁燕弟(公民身份号码:),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黎永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梁俊江(公民身份号码:),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乾腾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59509-7)。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振华路B125号之一(贤德居)铺位。

法定代表人:梁燕弟(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盛能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491356-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村委会昌宏路17号首层之四。

法定代表人:叶家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1077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与梁燕弟、黎永祥、佛山市顺德区乾腾贸易有限公司、梁俊江、佛山市盛能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721040.9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梁燕弟、黎永祥、佛山市顺德区乾腾贸易有限公司、梁俊江、佛山市盛能电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李 辉助理

审判员  陈蓉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杨 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