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6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境,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池子大街130号。法定代表人魏庆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会娟,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堃,男,1982年6月1日出生,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国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国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王国境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已经改判的七份再审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王府井公司为连带责任人。王府井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王国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王府井公司对北京中冶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前应给付的王国境购房款1521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王府井公司负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就购买盈通购物城房屋的购房款退还问题,王国境与中冶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07)东民初字第3069号民事调解书。对于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有异议应当申请再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国境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王国境与中冶公司签订,且王国境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府井公司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国境的起诉并无不当。王国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卫 华
代理
审判员 孙玉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