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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2244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浙江邦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信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浙江邦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信化纤有限公司,宁波大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创兴针织有限公司,罗金达,金幼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3民初2244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844696685D。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号。代表人:林佩珍,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薛胜利,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邦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美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宝信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象山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岑哲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大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叶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创兴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782291F。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贾万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罗金达。

被告:金幼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为与被告浙江邦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信化纤有限公司、宁波大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创兴针织有限公司、罗金达、金幼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邦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信化纤有限公司、宁波大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创兴针织有限公司、罗金达、金幼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已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邦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信化纤有限公司、宁波大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创兴针织有限公司、罗金达、金幼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1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叶 丹

审 判 员  张维琼

人民陪审员  徐菊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章燕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