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101号原告周春华。原告黄巧艮,女,1977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7********,汉族,住如皋市城北街道新王庄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水瑞林,北京市汉卓(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荣华,男,1959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59********,汉族,住如皋市城北街道新北小区高层*号楼***室。被告丁桂芳,女,1957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57********,汉族,住如皋市城北街道新北小区高层*号楼***室。
原告周春华、黄巧艮与被告高荣华、丁桂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周春华、黄巧艮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春华、黄巧艮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华、黄巧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春华、黄巧艮负担。
审 判 员 章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见习
书记员 吕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