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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254号

贾小林与秦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小林,秦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254号

申请执行人:贾小林,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秦伟,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贾小林与被执行人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2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2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