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曹德印。
被执行人:邵书恒。
被执行人:杨山峰。
被执行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曹德印申请邵书恒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禹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书恒、杨山峰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金额(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审判长 刁军生
审判员 户志刚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