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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748号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王晶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晶,陈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晶,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景阳小区**组。被执行人陈吉祥,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朝阳区-清和街道新华路委***组。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晶、陈吉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80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晶、陈吉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晶、陈吉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晶、陈吉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王明东

人民陪审员  段 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