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6811号
原告:常海林,男。
被告:林州市东岗镇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常付江,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常海峰(常海风、常海奋),男。
原告常海林诉被告林州市东岗镇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常海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常海林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海林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常海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常海林撤回对常海峰的起诉。
审 判 长 宋晓红
审 判 员 赵庆丰
人民陪审员 孙留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