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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6811号

常海林与林州市东岗镇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常海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常海林,林州市东岗镇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常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6811号

原告:常海林,男。

被告:林州市东岗镇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常付江,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常海峰(常海风、常海奋),男。

原告常海林诉被告林州市东岗镇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常海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常海林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海林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常海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常海林撤回对常海峰的起诉。

审 判 长  宋晓红

审 判 员  赵庆丰

人民陪审员  孙留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泽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