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846号
原告:周某,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明,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代理人:张莉玲,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慎重考虑于2016年8月30日以为了家庭及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家庭及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黄柏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晓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