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4637号

青岛中赢茂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李水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青岛中嬴茂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某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4637号原告青岛中嬴茂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新闻路二号英龙商务中心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95140K。负责人董生春。委托代理人周立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生,住址湖北省英山县。委托代理人朱美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世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嬴茂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7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寇襄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