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4637号原告青岛中嬴茂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新闻路二号英龙商务中心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95140K。负责人董生春。委托代理人周立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生,住址湖北省英山县。委托代理人朱美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世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嬴茂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7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寇襄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