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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495号

徐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495号被执行人徐莉,女,1959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2016年5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莉贩卖毒品罪一案的(2016)鲁0103刑终11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刑终11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