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字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占刚,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回族,电焊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回族,钻探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32009.5元(含执行费1852元),未执行标的132009.5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建华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建华为单位员工,本院依法向单位提取(扣留)裁定,由于提取(扣留)期间超过本案审限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人身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依法将周建华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纪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