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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2211号

刘震与王永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震,王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211号

申请执行人:刘震。

被执行人:王永。申请执行人刘震与被执行人王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川民一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民一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隋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