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字2272号之一
原告:曹雪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维,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晨阳百姓坊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05146226-4.
法定代表人:高维东,经理。
被告: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455584B。
法定代表人:刘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雪昌与被告蚌埠市晨阳百姓坊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雪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晨阳百姓坊文化礼品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曹雪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雪昌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晨阳百姓坊文化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