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036号罪犯张建忠,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作出(2003)烟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3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建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建忠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11年8月被监狱警告处分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被监狱警告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修排
代理
审判员 李 帅
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