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153号原告晁玉全,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四方台子村*组***号。身份证号码:2114021957********。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永革,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葫芦岛市兴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乐都汇公馆。原告委托代理人毛焕斌,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葫芦岛市行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顺街4段****号楼*单元*号。被告锦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苑宾馆。企业法人李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军,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开发区50号街区。法定代表人葛永利。第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四方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四方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久学,该村主任。
原告晁玉全诉被告锦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四方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将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玉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卫、被告锦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四方台子村村民委员会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晁玉全诉称,请求二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24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长四方台村村民,该村是高桥蔬菜种植基地。2013年10月原告承包的土地因修建赤峰至锦州港高架铁路被征用,二被告没有和原告达成土地补偿协议,未经原告同意原告的土地上建筑施工,占用原告的土地为菜地1.665亩,按照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文件《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农村土地赔偿政策》应按每亩15万元标准支付应为249000元,四方台村委会按每亩44000元补偿,地上附着物不补偿,原告有异议。故诉至法院,被告锦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锦赤建设已获得了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取得了锦赤铁路葫芦岛南票段的开发、建设权利;
二、锦赤公司不是征地拆迁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南票区政府就锦赤葫芦岛南票段工程建设有关事宜发布公告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成立了拆迁指挥部;
三、锦赤公司已经向当地人民政府支付了征地及地上物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当地政府已经按国家规定补偿标准将补偿款支付给了四方台村委会。原告对补偿标准的争议,应当由于人民政府协调、裁决,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锦赤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第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四方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对以下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未领取补偿款《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锦赤铁路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赤峰至锦州铁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赤峰至锦州铁路项目(葫芦岛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锦赤铁路葫芦岛市南票区征地动迁委托工作框架协议》、《锦赤铁路南票段高桥镇地上物补偿协议书》、《关于印发锦赤铁路南票段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锦赤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通告》《听证告知书》、《锦赤铁路征用土地原始调查记录表》等27份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晁玉全系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四方台村村民。经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批准兴建赤峰至锦州铁路项目,该项目施工承包方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7月被告锦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签订《锦赤铁路葫芦岛市南票区征地动迁委托工作框架协议》,明确葫芦岛南票区人民政府是实施行政辖区内锦赤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地方协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责任主体。随后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锦赤铁路南票段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对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占地补偿款按55000元/亩,其中11000元为村集体提留款。青苗补偿标准:大田2000/亩、菜地3000元/亩,南票区高桥镇政府发布了《锦赤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通告》。后二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占用原告的土地为:永久性占地1.665亩,补偿款已经发放到四方台村委会原告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认为原告承包的系菜地应按150000/亩补偿,故未领取补偿款,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24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锦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进行锦赤铁路项目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与葫芦市南票区政府签订协议,明确由葫芦岛市南票区负责实施行政辖区内锦赤铁路建设征地、动迁、地方协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葫芦岛市南票区政府亦通过通知、通告的方式对征收和补偿方案进行了规定,原告晁玉全作为被征用土地使用者,对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方案不服,对补偿标准有争议,该主张非本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被告中铁十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葫芦岛市高桥镇四方台子村民委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第一百五十四(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晁玉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丹
人民陪审员 宋征
人民陪审员 李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