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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1806号

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薛龙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六社区居民委员会,薛龙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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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六社区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龙岩。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道办事处薛家岛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薛龙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六社区居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是侵占集体房屋的侵权纠纷,法院应当受理。薛龙岩非法侵占房屋,六社区居委会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腾出房屋、停止侵权行为。2、本案的侵权纠纷与拆迁补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将两者混淆,适用法律错误。薛龙岩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案实质是旧村改造过程中因补偿安置引起的纠纷,法院不应受理。六社区居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薛龙岩立即腾出非���占用六社区居委会的房屋(薛家岛示范小区C区11号楼1单元101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根本原因就是因拆迁补偿安置而引起的纠纷,而如何确定农村房屋的被拆迁人及拆迁补偿范围等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应依法驳回六社区居委会的起诉。裁定:驳回六社区居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六社区居委会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回六社区居委会。

本院认为,本案系在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六社区旧村改造过程中,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而引发的纠纷。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工作属于集体组织自治的范畴,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驳回六社区居委会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化宿

代理

审判员  徐 明

代理

审判员  高仁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