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湘潭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艳平。被执行人陈立国。被执行人欧阳江红。被执行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申请执行人湘潭中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立国、欧阳江红、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潭中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湘潭中金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湘潭市雨湖区,为了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湘0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湘潭中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立国、欧阳江红、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指定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涌
审 判 员 雷 阳
代理
审判员 符程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江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