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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1243号

苏春香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集资诈骗
当事人
苏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24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春香,于浙江省温州市,无业。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2月10日被行政拘留4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审理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春香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2016)浙0305刑初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春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5年10月起,被告人苏春香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未经依法批准,在温州市洞头区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22个,通过会脚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与,并通过收取“会主钱”、“首会让利”以及标“空头会”的形式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建造房屋、日常开销等,后因资金链断裂于2013年5月左右“倒会”。期间,苏春香骗取资金共计30万余元。具体如下:1、2007年1月16日,苏春香组织50元151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3年4月16日,运行结束后仍有8会未得,收取会主钱7450元、首会让利6705元,应会支出14100元,骗取资金55元。2、2007年5月25日,苏春香组织100元68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2年12月25日,运行结束后仍有2会未得,标得空头会2会,骗取资金3776元。3、2007年11月5日,苏春香组织200元63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3年2月5日,运行结束后仍有7会未得,骗取资金27839元。4、2008年5月1日,苏春香组织50元114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3年1月15日,运行结束后仍有4会未得,收取会主钱5600元,首会让利5040元,应会支出11200元,标得空头会4会,后偿还2会,骗取资金1498元。5、2008年5月1日,苏春香组织50元117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3年3月1日,运行结束后仍有16会未得,标得空头会16会,后偿还2会,骗取资金7832元。6、2008年11月10日,苏春香组织100元111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3年6月10日,运行102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10900元、首会让利9810元,应会支出19200元,骗取资金1510元。7、2009年4月20日,苏春香组织50元126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4年7月5日,运行99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6200元、首会让利5580元,应会支出9700元,骗取资金2080元;标得空头会7个,骗取资金13221元。8、2009年6月10日,苏春香组织100元102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3年8月25日,运行95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10000元、首会让利9000元,应会支出18600元,骗取资金400元;标得空头会14个,骗取资金25749元。9、2010年1月2日,苏春香组织100元115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4年10月2日,运行83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11300元、首会让利10170元,应会支出16200元,骗取资金5270元。10、2010年4月1日,苏春香组织50元146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6年4月15日,每月应会2次,运行75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7200元、首会让利6480元,应会支出7300元,骗取资金6380元。11、2010年6月10日,苏春香组织300元67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5年12月10日,每月应会1次,运行35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19800元,应会支出10200元,骗取资金9600元。12、2010年12月20日,苏春香组织100元104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5年4月5日,运行58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10200元、首会让利9180元,应会支出11200元,骗取资金8180元。13、2011年10月2日,苏春香组织100元117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6年8月2日,运行38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11500元、首会让利10350元,应会支出7200元,骗取资金14650元。14、2012年4月15日,苏春香组织100元116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1日,运行26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11400元、首会让利10260元,应会支出4800元,骗取资金16860元。15、2012年6月5日,苏春香组织100元102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6年8月20日,运行15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10000元、首会让利9000元,应会支出2600元,骗取资金16400元。16、2012年11月5日,苏春香组织300元73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5年12月20日,运行13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21000元、首会让利18900元,共收取39900元,共应出会钱6600元,其本人还有1会未得(叶明东),应会支出1978元,骗取资金3.1万余元。17、2012年12月1日,苏春香组织50元105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1日,运行10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5150元、首会让利4635元,应会支出800元,骗取资金8985元。18、2012年12月1日,苏春香组织50元109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7年6月1日,运行10会后停止,每月应会2次,运行10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5350元、首会让利4815元,应会支出800元,骗取资金9365元。19、2005年10月25日,苏春香组织51000元21会的经济互助会(排会),会期截至2014年2月25日,运行19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51000元,应会支出47700元,骗取资金3300元。20、2007年11月15日,苏春香组织30500元21会的经济互助会(排会),会期截至2014年11月15日,运行17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30500元,应会支出26000元,骗取资金4500元。21、2009年1月15日,苏春香组织50000元21会的经济互助会(排会),会期截至2017年5月15日,运行11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50000元,应会支出25000元,骗取资金25000元。22、2010年11月25日,苏春香组织100200元13会的经济互助会(排会),会期截至2016年11月25日,运行5会后停止,收取会主钱100200元,应会支出41400元,骗取资金58800元。另查明,苏春香经区处置办清算确认的债务为290万余元;位于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陵园南路77弄34号、36号房产已交由区处置办处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邓某、陈某乙、林某丙、吴某甲、张某甲、曾某甲、叶某丙、周某、吴某乙、吕某甲、蔡某甲、叶某丁、王某甲、郑某、吕某乙、叶某戊、黄某甲、蔡某乙、陈某丙、蔡某丙、林某丁、吕某丙、庄某、曾某乙、张某乙、洪某甲、吕某丁、纪某甲、王某乙、刘某、林某戊、郭某甲、夏某、张某丙、洪某乙、叶某己、张某丁、陈某丁蓉、吕某戊、叶某庚、柳某、吕某己、吕某庚、郭某乙、陈某戊、纪某乙、汪某、金某、蔡某丁、纪某丙、苏某、郭某丙、陈某丁真、蔡某戊、吴某丙、黄某乙、张某戊、林某己、谢某,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查询结果,清算公告、债权债务确认书、债权债务汇总表、区处置办出具有关苏春香债权债务的证明,房产证、申请建房报告,用地审批记录、关于苏春香资产登记及处置情况说明、苏春香入户资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说明,人口信息表。原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春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苏春香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苏春香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标取“空头会”、集资的钱大部分用于房屋建造、偿还债务、日常开销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定性有误,量刑畸重,要求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苏春香为弥补丈夫生意亏损而组织互助会,在互助会中冒用活会会脚名义多次标会(即标取“空头会”)、将互助会所得用于家庭建房等支出,导致互助会无法维持,有苏春香原供述、丈夫叶某乙的证言及会脚吕某丁、林某丙、黄某甲等人的证言证实,苏春香在本人及家庭收入少、偿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标取“空头会”损害其他活会会脚利益,并将会钱用于家庭支出,致使互助会倒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苏春香关于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春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集资款,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海

审 判 员  涂凌芳

代理

审判员  夏宁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东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