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219号起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满壶香茶叶店,法定代表人蔡佳绸,住广州市白云区。2016年8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满壶香茶叶店起诉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的起诉状,于2016年11月16日起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满壶香茶叶店向被起诉人提出关于南塘外街25号受河涌水淹一事的赔偿投诉请求,被起诉人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关于南塘外街25号受河涌水淹一事的回复》称:“该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为石围塘街山村股份合作经济合社,管理责任单位为荔湾区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建议起诉人与石围塘街山村股份合作经济合社、荔湾区水务设施管理中心进行协商沟通;若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经主张权利。”于2016年8月26日起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满壶香茶叶店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被起诉人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关于南塘外街25号受河涌水淹一事的回复》。
本院认为,起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满壶香茶叶店针对被起诉人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关于南塘外街25号受河涌水淹一事的回复》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起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满壶香茶叶店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关于南塘外街25号受河涌水淹一事的回复》对起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满壶香茶叶店的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满壶香茶叶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郭红霞
审判员 杨一钉
审判员 向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艳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