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住所地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吴叶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秋,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峰,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2005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
法定代理人:吴俊求,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现住桃江县,系吴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孙某,男,2006年12月15日出生,住益阳市。
原审
被告:周元,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益阳市,系孙某之母及法定监护人。
原审
被告:孙志,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益阳市,系孙某之父及法定监护人。以上三原审被告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桃,男,1955年2月6日出生,住益阳市,系孙某之祖父。
原审
被告:桃江玉潭实验学校,住所地桃花江镇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命辉,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原审被告孙某、周元、孙志以及桃江玉潭实验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和平
代理
审判员 吴丽亚
代理
审判员 刘国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银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