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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618号

龚娟与黄英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龚娟,黄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618号

原告:龚娟,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杨华,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玉佳,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英华,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娟诉被告黄英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龚娟承担。

审判员长  黄文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