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618号
原告:龚娟,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杨华,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玉佳,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英华,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娟诉被告黄英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龚娟承担。
审判员长 黄文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