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执555号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娟、郭照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娟,郭照兵,顾明东,高文秀,赵洪军,滨海县绿丰淡水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群。被执行人陈娟。被执行人郭照兵。被执行人顾明东。被执行人高文秀。被执行人赵洪军。被执行人滨海县绿丰淡水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照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华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华信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娟、郭照兵、顾明东、高文秀、赵洪军、滨海县绿丰淡水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第0625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华信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娟、郭照兵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文秀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因扣划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06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永光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