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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935号

李润周与马志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润周,马志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李润周,男。被执行人马志怀,男。本院在执行李润周与马志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6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润周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马志怀向申请执行人李润周赔偿人民币45624.93元,负担重新鉴定费2200元、申请执行费58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轿车一辆,因无法查找该查封车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9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