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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2686号

马振岩与上海即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振岩,上海即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马振岩,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上海即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汪伟。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0民初5982号民事调解书马振岩和上海即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振岩伟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押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无大额存款、无房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人知晓上述情况,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0民初59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文汇

审判员  顾文洁

审判员  胡伟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