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特57号申请人保康县马桥镇周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勇,该村村主任申请人高帮海,1987年2月4日,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湾村委会与申请人高帮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占地补偿纠纷,于2016年6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周湾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周湾村委会修公路占用申请人高帮海耕地0.2亩,申请人周湾村委会补偿1200元,定于2016年9月1日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周湾村委会与申请人高帮海于2016年6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周湾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彭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