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510号原告张五宏,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车兴田,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本院在审理张五宏诉车兴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五宏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五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五宏撤回对车兴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五宏负担。
审 判 长 米学民
代理
审判员 杨金艳
人民陪审员 范长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