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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510号

张五宏诉车兴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五宏,车兴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510号原告张五宏,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车兴田,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本院在审理张五宏诉车兴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五宏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五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五宏撤回对车兴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五宏负担。

审 判 长  米学民

代理

审判员  杨金艳

人民陪审员  范长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