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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138号

曹晓丽与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曹晓丽,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138号

原告:曹晓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诉被告合肥网家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丽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

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