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住所地:弥勒市。负责人刘兴国,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刚,系该支行个人部副经理。被执行人王林勇,男,生于1988年9月7日,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泸西县。被执行人普莎,女,生于1989年12月22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被告王林勇、普莎信用卡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504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林勇、普莎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728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4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政鸿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