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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民初字第00236号

顾杭江与方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杭江,方江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顾杭江。被告方江斌。

原告顾杭江诉被告方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杭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江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杭江诉称,2014年11月5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月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4日,如到期不还需每天承担借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方江斌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被告方江斌与原告顾杭江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方江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顾杭江借款3万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借款当日,原告通过个人网上银行转账转入被告方江斌账号为6215账户中3万元。被告方江斌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网银交易查询明细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顾杭江与方江斌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顾杭江已履行了出借3万元借款的义务,被告方江斌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江斌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方江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杭江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方江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夫军

审 判 员  马勇中

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红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