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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145号

袁广奇与刘四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广奇,刘四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袁广奇,曾用名袁光奇,男,1952年05月02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四清,男,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袁广奇申请执行刘四清借贷一案,本院根据袁广奇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四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四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陈金斗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