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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恢41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某、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彭某,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彭某、王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发林

审 判 员  汤长青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