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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073号

张彦涛与孙学辉、杨书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彦涛,孙学辉,杨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073号

原告:张彦涛,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学辉,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书伟,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彦涛与被告孙学辉、杨书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张彦涛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改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彦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张彦涛负担。

审判长  史艺娜

审判员  毛大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XX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