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073号
原告:张彦涛,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学辉,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书伟,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彦涛与被告孙学辉、杨书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张彦涛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改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彦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张彦涛负担。
审判长 史艺娜
审判员 毛大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XX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