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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行初39号

程华成与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华成,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行初39号原告程华成,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吴月华,个体工商户。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承德北路606号。法定代表人朱晓波,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殷俊,该区副区长。委托代理人周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华成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程华成以行政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华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华成负担。

审 判 长  孙聂娟

代理

审判员  王伏刚

人民陪审员  张倩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