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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执恢537号

王红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王红村,殷坤,王永顺,殷鹏,刘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被执行人王红村,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殷坤,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王永顺,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殷鹏,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刘宗波,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本院作出的(2009)河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价值7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靖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