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宣正贵。
被执行人:郑国强。
被执行人:毕明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正贵与被执行人郑国强、毕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四清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