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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809号之二

郑春祝与泰州市姜堰区江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德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张杰、华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春祝,泰州市姜堰区江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德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张杰,华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809号之二

原告:郑春祝,男,1963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3********,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薛何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汉泉,泰州市姜堰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江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43945793F,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振兴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

被告:无锡德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75403921A,住所地无锡新区汉江北路191-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小。

被告:张杰。

被告:华坚。

原告郑春祝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江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德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张杰、华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郑春祝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祝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春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庄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