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777号
原告:段清华,男,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和北海路交叉口西北角盛大世纪名城企业中心楼**层。机构代码:77218287-9。法定代表人张献军,经理。
被告: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号华润二十四城**栋2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05191383。
法定代表人:龚云飞,经理。
被告:何为民,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段清华诉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 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