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执57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唐庆涛,副关长(支持工作)。委托代理人邵继承,法制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泉,侦查处科长。被执行人吴骞,男,朝鲜族,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因吴骞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呼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要求执行罚金17122435.00元,及应没收涉案玉石销售款291140921.00元,合计30826335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将侦查机关冻结的吴骞涉案银行存款17122435.00元、谢尔盖涉案银行存款76362516.00元、安德烈涉案银行存款47290223.00元、卡玛多诺夫·埃吉克涉案银行存款84644594.00元、姿林斯克·埃吉克涉案银行存款54955026.00元,合计308263356.00元,全部依法扣划,并按法律规定将案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应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执5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广 平
审判员 马 俊 海
审判员 齐日麦拉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宇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