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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090号

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景星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景星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佛山市粤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景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亚丽。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贤。

原审

被告:佛山市粤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邱德文。

上诉人广州景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粤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4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物即涉案不动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钟斯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