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4420号之一
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皇庄镇。
法定代表人:朱殿海,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杨亿民。
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12元,减半收取计4456元,由原告三河市三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康德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