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81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自报),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仁化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6)2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17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粤F×××××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罗某(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路口处时,遇雷某驾驶粤X×××××号小汽车驶至,雷某驾车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人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及被告人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3mg/100ml。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雷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雷某、被告人李某均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雷某、罗某的证言,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汽车行驶证的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摩托车信息,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以下空白)
审判员 张雪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