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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310号

李喜风与鹤壁盛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郭延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喜风,鹤壁盛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郭延强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喜风,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盛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法定代表人邓占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延强,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鹤壁市信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风与被执行人鹤壁盛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郭延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喜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 轶

代理

审判员  付高强

代理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