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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1031号

袁某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1031号原告袁某某,女,1980年7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都六乡。被告祝某,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都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福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蒙艳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