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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293号之一

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胥永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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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50号。

法定代理人:韩桂杰,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临泉路7266。

法定代理人:林鹓,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登州路71号。

法定代理人:许飞,经理。

被执行人:胥永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丹灶支行账号44×××68的存款697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聪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