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320号之一
原告:王宏伟,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开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开鲁县开鲁镇康家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代表人:李振权,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与被告开鲁县开鲁镇康家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于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开鲁县开鲁镇康家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伟撤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61.00元,由原告王宏伟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清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伟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