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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民初854号

张华诉被告晁文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华,晁文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854号

原告:张华,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农民。

被告:晁文山,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晁文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晓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卜天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