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282号
原告:石志特。
委托代理人:吕红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泉,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88号新北万达广场5-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进,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文新,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祥霞,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杰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街道斗巷公寓5-3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志特诉被告常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州杰灵广告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志特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友
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
人民陪审员 谢 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陶涵栋 来源: